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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水产品卫生批件及备案检测

    发布时间:2019-07-25

    浏览次数:8698

    对涉水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CMA)资质认可,同时能力附表需要通过涉水产品检测能力资质认定。

    导语

    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其含义是: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学物质。

         1997年颁布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涉水产品卫生批件全称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涉水产品卫生批件是政府对生产涉及饮用水产品的企业颁发的,标志其卫生安全的权威性文件。在相关法规中明确指出: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应过程中与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饮水消毒设备等均称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简称“涉水产品”。


    一、涉水产品分类

    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申请与受理

    (1)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对,并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3)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作出前,申请单位可书面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报申请并索回全部申请材料。接到终止申报申请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申报通知书,并退还申请单位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涉水产品检验

    (1)开展涉水产品检验单位,应具有满足有关要求的实验室、样品室、管材冲洗室等,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状况,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盲样考核,开展模拟检验和报告。净水器检验具有净水器卫生安全浸泡试验、功能试验和加标试验的设备和场所,并经过认证。对涉水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CMA)资质认可,同时能力附表需要通过涉水产品检测能力资质认定。

    (2)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在现场随机抽取采集足量的同一批号样品,填写检验样品采样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检验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

    (3)检验报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性状、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和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评价依据、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并附检验样品采样单。

    (4) 申请单位对产品自行检验的,应当对其检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作出承诺《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承诺书》。申请单位违反承诺将作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部分来源: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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